(2015)绍柯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绍兴县科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银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科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诸暨市银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65号原告:绍兴县科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福全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月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圣利,系公司员工。被告:诸暨市银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沈河村。法定代表人:俞钟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科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银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科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银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6,037元,减半收取3,0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盛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