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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刚与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刚,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于刚,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唐明,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职员,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于刚与被执行人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3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唐明在建行的公积金30000元扣划至本院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民二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