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樟斌与徐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樟斌,徐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25号原告:张樟斌,农民。被告:徐素琴,农民。原告张樟斌诉被告徐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樟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樟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樟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