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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樟斌与徐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樟斌,徐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25号原告:张樟斌,农民。被告:徐素琴,农民。原告张樟斌诉被告徐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樟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樟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樟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