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终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仇桂先与丁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亚,仇桂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桂先。上诉人丁亚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丁亚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催缴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审 判 员  唐雨虹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