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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张益玮与张益玮、崔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张益玮,崔春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地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于永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益玮,市民。被告崔春平,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诉被告张益玮、崔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红梅审 判 员 刘秀艳代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