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生福与周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福,周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吴生福,男,生于1953年5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周吉祥,男,生于1966年4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吴生福诉被告周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生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吉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生福诉称,2013年1月15日,被告周吉祥因开门市做生意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周吉祥已偿还了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总是推辞,现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起,以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被告周吉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周吉祥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吴生福借款现金5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生福现金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借期一年。资金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每月1000.00元,壹仟元正)借款人:周吉祥。2013.1.15”。原告吴生福陈述被告周吉祥已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的利息。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依法作为本案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吉祥向原告吴生福出具的借条上,清楚载明“今借到吴生福现金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借期一年。资金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每月1000.00元,壹仟元正)借款人:周吉祥。2013.1.15”,这足以证明原告吴生福与被告周吉祥之间存在50000元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该笔借款逾期利息按借条约定月息两分计算,从2014年2月15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时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2分未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本院对原告吴生福要求被告周吉祥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吉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生福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作为本金,从2014年2月15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负担(直付原告吴生福)。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高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