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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涛诉被告贾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涛,贾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王小涛,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社村*组村民。被告贾宝强,又名贾强,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文酒村*组村民。原告王小涛诉被告贾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宝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涛诉称,原、被告属朋友关系。2014年2月22日,被告以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借原告12万元,承诺借款期一个月。然而,还款期限已至,被告总是找借口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署名贾强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其12万元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贾宝强未答辩。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承诺2014年2月22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承诺向原告归还借款,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贾宝强借原告王小涛12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贾宝强应依法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小涛清偿借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贾宝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云代审 判员 杨潇蕊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