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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通三仕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长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张业恒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三仕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长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张业恒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南通三仕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99号尚德城邦B栋11F。法定代表人吴新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文明,原告南通三仕纺织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上海长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迎园路450号1幢1层1138室。法定代表人曹瀚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玉婷,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业恒,上海长翔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三仕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张业恒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三仕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三仕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元(已减半)��原告南通三仕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巫劲松审 判 员  曹卫华人民陪审员  朱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