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子洲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申请执行人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冯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刘X,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系XX县XX局职工,住陕西省XX市XX区XX路XXX苑。被执行人冯X,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系XX县XXX所职工,住陕西省XX县XXX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X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X当即支付被执行人刘X执行款168426元(已执行兑现1004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系财政供养人员,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对执行人冯X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710080201109000XXXXXX的存款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X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710080201109000XXXXXX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冯X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710080201109000XXXXXX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