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翟保怀与辛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保怀,辛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164号原告翟保怀。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方与被告辛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保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保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自泉审 判 员 张克功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