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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6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翟保怀与辛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保怀,辛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164号原告翟保怀。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方与被告辛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保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保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自泉审 判 员  张克功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