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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男,银川市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