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旭斌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旭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166号罪犯王旭斌,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潞城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潞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旭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76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旭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监狱嘉奖三个。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旭斌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旭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旭斌予以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