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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浩与李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李凤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2485号原告张浩,无职业。被告李凤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李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崔长祥代理审判员  关 怀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信亮速 录 员  周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