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浩与李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李凤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2485号原告张浩,无职业。被告李凤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李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崔长祥代理审判员 关 怀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信亮速 录 员 周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