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静与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徐静,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超1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