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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灵宝市川口乡人民政府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川口乡人民政府,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川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川口乡横渠村。法定代表人樊志刚,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屈建设,该乡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委托代理人马志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人灵宝市川口乡人民政府(川口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川口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川口乡人民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宝市川口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5元,由灵宝市川口乡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小敏审判员 汤静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