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富梅、周小燕与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梅,周小燕,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富梅,女,1979年1月5日生。原告周小燕,女,1982年1月23日生。被告刘强,男,1993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梅、周小燕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梅、周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3元,由原告张富梅、周小燕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