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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富梅、周小燕与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梅,周小燕,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富梅,女,1979年1月5日生。原告周小燕,女,1982年1月23日生。被告刘强,男,1993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梅、周小燕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梅、周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3元,由原告张富梅、周小燕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