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杨某、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班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被告杨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杨某、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