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刑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赵雷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宽刑受初字第1号自诉人张志海,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万龙小区**栋4门***号,身份证号码:2201021954********。委托代理人刘艳萍,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雷,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41委,身份证号码:2207231978********。自诉人张志海以被告人赵雷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称,2013年,被告人赵雷在长春市长白路6号开办了一家名为“浩通物流货物运输公司”的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经查询在工商局未登记注册),并以低于其他物流公司的收费价格招揽客户。自诉人从2013年起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委托被告人运输货物、代收货款。被告人赵雷从2014年初开始不再将代收的货款交付自诉人,并于2014年4月底将货站关闭。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志海控诉被告人赵雷构成侵占罪缺乏罪证,已建议自诉人撤回起诉,但自诉人坚持起诉。因此,应对该案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张志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牟春阳审 判 员 任光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