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晓丽与王春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丽,王春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徐晓丽。被告王春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丽与被告王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