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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谭立、徐刚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立,徐刚,谭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谭立,兖州老油厂退休职工,电话:。申请人:徐刚,电话:。申请人:谭平(与徐刚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谭立、徐刚、谭平于2015年1月27日在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就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兖诉前调字第0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令涛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谭立、徐刚、谭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事,经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5年1月27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2015)兖诉前调字第0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徐刚、谭平借申请人谭立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自愿在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二、申请人谭立如不按时归还,须向申请人徐刚、谭平交纳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在申请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该调解协议书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兖州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月27日达成的(2015)兖诉前调字第0002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 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