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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松,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孟某,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松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松与被害人龚某均是深圳大学西南校区学生公寓二期工地的工人。2014年9月5日6时许,被害人龚某与其父亲龚某国等人来到该工地4栋西北角的建筑升降梯,欲乘坐该升降梯上到18楼施工作业,当该升降梯行至该栋一楼停时,负责送沙浆上楼施工作业的李某松,推着一车砂浆很快进入该建筑升降梯内,龚某即提醒李某松慢点,李某松遂持拳头击打龚某头部,随即又离开升降梯,在升降梯外的施工灰池旁拿起一把施工所用的铁锹欲殴打龚某,龚某父亲龚某国见状即拦在升降梯门口,李某松即持铁锹击打龚某国,龚某欲抢下李某松手中的铁锹,手持铁锹的李某松遂用铁锹多次击打龚某腰部,铁锹当即被打断,龚某顿感腰部不适蹲下,李某松随即逃离,龚某随后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救治。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龚某脾破裂,其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松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松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因被害人先对其进行辱骂,其担心被害人打其,才动手打人,并称其并未持铁锹打人。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被害人骂人在先,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系初犯;被告人家境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松与被害人龚某均是深圳大学西南校区学生公寓二期工地的工人。2014年9月5日6时许,被害人龚某与其父亲龚某国等人来到该工地4栋西北角的建筑升降梯,欲乘坐该升降梯上到18楼施工作业,当该升降梯行至该栋一楼停时,负责送沙浆上楼施工作业的被告人李某松,推着一车砂浆很快进入该建筑升降梯内,与龚某发生冲突,李某松遂持拳头击打龚某头部,随即又离开升降梯,在升降梯外的施工灰池旁拿起一把施工所用的铁锹,龚某国见状即拦在升降梯门口,李某松持铁锹与龚某国、龚某二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龚某顿感腰部不适蹲下,李某松随即逃离,龚某随后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救治。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龚某脾破裂,其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松的家属赔偿龚某人民币25000元,李某松所在公司及老板分别赔偿龚某人民币80000元和43000元,龚某对其表示谅解。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松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镇的星月旅馆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被告人照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收押回执、提讯证、书面申请、书面协议、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及人员指纹卡;二、证人证言:1、证人柳某先、程某的证言,其二人于2014年9月5日6时许与龚某父子准备到深圳大学工地装修外墙,乘坐升降梯到一楼时,有名男子推了一车砂浆进电梯后,在推第二车时由于太急,差点撞到龚某,于是龚某说了句:“老乡早上干活慢点,不要这么凶。”说完这个男子二话不说就开始用拳头打龚某,打了几拳后,那个男子就跑到外面拿了一把铁铲过来,龚某父亲看见对方拿了铁铲,就站在电梯门口拦着,接着这名男子用铁铲打了龚某的父亲。龚某见父亲被打就想向前拉住对方的铁铲,但没有拉住,还被对方用铁铲打了几下,最重的一下打在他的左侧腰部,当时龚某用手扶着腰部,接着打人的男子就跑了。2、证人马某南的证言,称2014年10月21时,其在光明接到李某松的电话,他说他在南山这边打架了,不能在那边做工了,想过来其这玩几天。他没跟其说打架的具体细节和情况,而其也没有问。打电话时他已经在光明了,后来他自己到光明新区甲子塘星光电宿舍找其。3、证人夏某的证言,称2014年10月26日10时许,警察到大鹏新区葵冲镇的星月旅馆210房检查,并将其和老乡李某松、马少南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李某松是前天才开始跟其在一起的,他是马少南带过来的,其听说他在赵泽能的工地上跟别人打架后跑了,但他没有说打架的事情,其也没有问他。三、被害人龚某、龚某国的陈述,与起诉书指控基本一致。四、被告人李某松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9月5日6时许,其在深圳大学西南学生公寓工地4号楼下干活,当准备坐升降机将拉好的砂浆送到11楼时,有一些抹灰的工人也准备坐升降机到18楼。当时其已经装了一车,于是让他们等其把三车都装好再一起上去,但他们没有等其就直接开动升降机上去了。升到4楼时,其一生气就把升降机的电闸关了,后来这5、6个工人下来后一直骂其,其就跟他们吵了几句。之后其将第二车砂浆送到升降机时,有一小伙子开始骂其,并问其撞什么撞,他的眼睛一直看着其让很生气,所以用右拳打了他头部一拳,他没有还手转身就跑了出去,其在后边追他。其看他想拿前边的那把木把的洋铲时,就用右脚朝他身体的左侧腰部踹了一脚,当时其没有注意到他有什么反应,而是到他前边把洋铲拿起来,而他也随手从地上拿了一根长约50CM的钢筋。接着他父亲从后边追上来,其准备扬起洋铲朝他头部打下去,但还没打时,他父亲便挑衅其让其打,于是其顺势用扬起的洋铲铲头朝他父亲的左腿打了一下。他见其打他父亲,就用钢筋打了其后背一下,当时洋铲被打断了,其手上只拿着一根木棍,其怕打不过他们,所以就把木棍扔了逃跑。之后其由于身上没钱找不到地方住,而且后背受了伤,所以去了光明其老乡马某南那里,后来又去了大鹏新区其老乡夏某那里,一直没有离开深圳,见面后其告诉了他们打架的事情,但是具体情况并没有跟他们细讲。2014年10月18日左右,其从和其带班的赵某能那得知,那个小伙子的脾脏被其打坏了,但具体的伤害程度他没仔细告诉其,其也不清楚他父亲的伤势怎样。本来其想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得知对方要30万元人民币,而其的经济紧张,家庭也不富裕,承受不了这一大笔钱,所以没有过来自首。五、公(南)鉴(法临)字【2014】刑272号鉴定意见,证实经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龚某脾破裂,行手术切除,腹部闭合性损伤至腹腔积血,行手术清除积血及凝血块1000ml,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龚某、赵某能、赵某平、胡某华辨认出李某松。2、深公(南)刑勘【2014】1027065号,系南山刑警大队四中队于2014年10月27日对深圳大学西南校区学生公寓二期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松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李某松的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龚某脾破裂,其关于并非因持铁锹击打致人受伤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且其通过何种方式致他人身体受伤,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松家属及公司、老板已赔偿被害人龚某,并得到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松的谅解,本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等情节,认为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其罪轻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瑜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