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多×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4146号申请人多×1,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申请人杨×,女,1958年8月7日出生。申请人刘×,女,1938年1月11日出生。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因财产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请贵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多×与杨×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多×1。多×于2015年1月13日去世。多宝义与刘×系夫妻关系,多×系二人之子,多宝义于2010年1月31日去世。车牌号为京×雪佛兰牌轿车于2013年4月3日登记于多×名下。2015年2月3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多×1、刘×、杨×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杨×、刘×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多×的遗产雪佛兰牌SGM7209ATA(号牌号码:京×)轿车继承的权利;2、被继承人多×的遗产雪佛兰牌SGM7209ATA(号牌号码:京×)轿车由申请人多×1继承。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结婚证、多宝义去世证明、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以及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申请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多×1、杨×、刘×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20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