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恢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小鱼宋福生宋立同宁艳召欠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鱼,宁艳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恢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宋小鱼委托代理人宋福生,委托代理人宋立同,被执行人宁艳召委托代理人宁瑞刚宋小鱼与宁艳召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小鱼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