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罪犯马文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65号罪犯马文文(又名马文生),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川县,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以马文文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8日);并处罚金3000元。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延中刑终字第001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判决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效力后,2012年2月23日送监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马文文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文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文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文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3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