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影诉中共盘山县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影,中共盘山县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张影,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中共盘山县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师勇,县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高铁刚,盘山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影诉被告中共盘山县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