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胡国强与游建强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强,游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强被执行人:游建强胡国强与游建强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2)晋祁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国强于2013年08月13日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建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