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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胡国强与游建强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强,游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强被执行人:游建强胡国强与游建强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2)晋祁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国强于2013年08月13日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建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