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温岭市万兴电机厂与温岭市木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万兴电机厂,温岭市木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4号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法定代表人:傅惠德。委托代理人:王世敏。被告:温岭市木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昌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与被告温岭市木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0元,由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