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蔡双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双祥,周乐,蚌埠市华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蔡双祥,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周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市华丰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77245。法定代表人王兰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2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蚌埠市华丰运输有限公的银行存款8200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