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与付海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付海涛,吴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常君,总经理。被执行人付海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拉林满族镇北土村。被执行人吴文凤,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拉林满族镇北土村。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海涛、吴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五民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剑锐处理过的文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