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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诉被告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良军、李伟、聂健、杨维伟、祝银龙、朱海容、杨涛、卢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良军,李伟,聂健,杨维伟,祝银龙,朱海容,杨涛,卢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28-1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刘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宗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被告: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不详。被告:尹良军,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李伟,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聂健,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杨维伟,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祝银龙,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朱海容,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杨涛,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卢磊,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诉被告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良军、李伟、聂健、杨维伟、祝银龙、朱海容、杨涛、卢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良军、李伟、聂健、杨维伟、祝银龙、朱海容、杨涛、卢磊银行存款7603115.1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良军、李伟、聂健、杨维伟、祝银龙、朱海容、杨涛、卢磊银行存款7603115.1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琳审 判 员  郑 植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