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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春与被告金宏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春,金宏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李新春,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雪松,涿州市开发区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宏占,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春与被告金宏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令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