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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65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日,大专文化,职工。被告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7日,大专文化,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