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检建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健与杨守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检建字第2号原审原告王健,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原审被告杨守家,女,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原告王健与原审被告杨守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双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长双检民(行)监[2015]220112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羽妹审 判 员 周 翠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