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民二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二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原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小龙,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陈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世昌,业务经理。原审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上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彭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94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江丰审 判 员 杨建一代理审判员 关信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