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孟春华与邳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华,邳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孟春华被告邳占东原告孟春华与被告邳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