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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4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黑黑与陕西红端阳工贸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黑黑,陕西红端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452-3号申请执行人赵黑黑。被执行人陕西红端阳工贸有限公司(原名陕西红海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端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红端阳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6044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悦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