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行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与原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行申字第00001号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你为与原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局行政许可一案,对本院(2008)随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于2004年6月7日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成。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是原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局于2006年5月15日批准设立,并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忠。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与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各自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2008年6月30日,王成因原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局不予校验其为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王成提交的起诉状上列明的原告为“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王成不是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的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2008)曾行初字第10号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二审时,你向本院提交了盖有“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印章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作出(2008)随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准许你撤回上诉。现你以当时的撤销不是王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没有王成签字为由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二审时你提交的上诉状与撤诉申请都盖有“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的印章。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在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与撤诉申请上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据上诉人申请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并无不当。本案是因当事人不是适格的原告驳回了起诉,相关权利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以适格的主体资格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