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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管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全华、张从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管终字第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綦开隆,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全华,男,生于1947年5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二郎庙镇。委托代理人:李文霞,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从府,男,生于1967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二郎庙镇。上诉人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管字第27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称,本案被上诉人张全华是在内蒙古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纠纷,被上诉人张从府的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江油市,上诉人住所地是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根据民诉法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本案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作出了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利军审判员  王贵立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梓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