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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与陈多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陈某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西联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兵祚,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玲,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才,男,成年,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联农场新盈分场新光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诉被告陈某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负担。原告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已预交60元,应退回原告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30元。审 判 长  许琼焕审 判 员  黄玲妍人民陪审员  谢瑞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灵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王斌撰稿:许琼焕校对:施灵敏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印制(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