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声贵与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王声贵。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声贵与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声贵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