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同意就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1)项、第10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会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李克周审判员 甄上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鹏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