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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曾松然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松然,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岗坪镇。2014年8月5日因本案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的民警抓获,同年8月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松然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忠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松然到庭参加诉讼。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曾松然雇请唐某明和陈某长等人到怀集县马宁镇谭播村委会灵山组地名“石场山”山场盗伐林木。经鉴定,“石场山”被盗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0.4公顷,被盗伐树种为桉树,盗伐活立木总蓄积35.82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曾松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曾松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曾松然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松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意见,对罪名也有意见。被告人曾松然认为只雇请老唐一个人砍伐,砍伐蓄积没有那么多,且砍伐的林木尚在现场,属盗伐林木未遂,请求从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曾松然雇请唐某明和陈某长等砍工到由怀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座落在怀集县马宁镇谭播村委会灵山组地名为“石场山”的山场盗伐林木。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盗伐区采伐面积0.4公顷,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活立木总蓄积35.823立方米。经怀集县林业木材检验中心鉴定,堆放在“石场山”山场的桉木共771件,桉木规格为2.6M×6CM-15CM,桉木材积共17.2601立方米。2014年5月15日,怀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将扣押的17.2601立方米的桉树木发还给怀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2014年8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松然抓获归案。上述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如下: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怀公森(刑)勘(2014)K441224050000201405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怀集县马宁镇谭播村委会地名“石场山”山场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勘查的情况。二、书证材料(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堆放在盗伐区的桉树木予以扣押,并发还给怀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二)、怀集县公安局岗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曾松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三)、林权证,证明了座落在马宁镇谭播村的石场山的林木属怀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所有。(四)、伐区位置图,证明盗伐区的位置的情况。(五)、归案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佛山南海区盐步路口公交站将被告人曾松然抓获的情况。(六)、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曾松然的身份情况。三、鉴定意见(一)、鉴定鉴定书,证明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地名“石场山”座落在马宁镇谭播村一林班10小班,主要树种是桉树,该伐区采伐面积0.4公顷,采伐活立木总蓄积量35.823立方米。(二)、涉案木材数量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堆放在“石场山”山场的桉木共771件,桉木规格为2.6M×6CM-15CM,桉木材积共17.2601立方米。四、证人证言(一)、证人梁某金的证言:我是广东省怀集县顺龙木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石场山”山场属怀集县马宁镇谭播村委会旺龙社的集体山场,是被顺龙木业有限公司租赁种植桉树了,已与谭播村委会旺龙社签订了山场租赁合同,2014年5月14日23时30分,公司的护林员打电话告诉我“石场山”山场的桉树被人偷砍,我马上和公司的苏某蕊经理、马宁林业林某文站长到现场看了一下,到了山场附近就听到山场上有砍伐桉树的油锯声及人声,之后山场上的人可能见到我们的车灯光就四处逃跑,我们就抓到一个从山场跑下的人,后就将这个人送去马宁派出所了。“石场山”山场被砍伐了大约有30立方米的桉树木,砍伐的林木还在山场上,还没有运走。(二)、证人唐某明(砍工)的证言:雇请我们砍伐桉树的老板是岗坪小胖,2014年5月14日中午,岗坪小胖打电话叫我准备开工,晚上约8点,我接到老板的电话叫我们到马宁石场路口等他,我们总共14个人一起去到路口见到老板以及两个不认识的人,老板就带着我们去山场砍伐林木了,老板在山场上跟我们约定砍伐桉树每吨按160元计算,待砍伐下来的桉树出售后再支付工钱,谈好后岗坪小胖就离开现场了,我负责分工和砍伐林木,当晚我将14个砍工分成两组,当晚我们砍伐了大约20吨,现在砍伐下来的桉树全部在山场上,并制好材,后来岗坪小胖打电话叫我们逃跑。经证人唐某明指认,相片组的7号男子就是雇请其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板岗坪小胖,即被告人曾松然;证人唐某明还对盗伐林木的现场进行了指认。(三)、证人陈某长(砍工)的证言:我知道砍伐的林木是偷砍的,我只是为了多赚钱,这个山场要经过一条高铁桥下的小路,通过这条小路进入一个村,从高铁桥底到山场约3公里左右,附近有一个很大的采石场,2014年5月14日晚上,我们和工头碰面后到了高铁桥下,其他的砍工才过来,进去山场的时候,工头跟老板碰过一次面,因为是晚上,我看不清老板的样子,老板是开一辆黑色的越野车来的,车身有一条黄色的花纹,之后我们在工头的带路下一起进去山场了,20时许,我们就开始用工头提供给我们的油锯和柴刀砍伐林木,砍伐下来的林木全部在山场上,大部分已制好材。中途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送宵夜过来,2014年5月15日1时许,我老乡打电话叫我跑,我跑到路口迷路了,就被公安抓住了。经证人陈某长的指认,相片组中7号男子就是和其一起到山场砍伐桉树的工头,即唐某明;相片组的4号男子就是和其一起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多,即陈某球;相片组中11号男子就是和其一起到山场砍伐桉树的砍工,即魏某堂。(四)、证人魏某堂(砍工)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晚上,我们有十四个人去砍伐桉树,砍伐桉树的山场是在马宁镇的一个石场附近,从贵广铁路路下经过,我们是乘坐自己的摩托车去到石场路口,老板带我们进去山场的,老板在砍木的山场指定砍伐范围并叫我们开工后离开了。晚上21时许,我们就到山场并用油锯、砍刀砍伐桉树,被砍伐下来的桉树还在山场上,还没有运走,砍伐桉树的工钱是每吨160元,是工头唐某明在山场和我们口头约定的。23时30分,有人送宵夜过来,到了深夜24时许,唐某明叫我们停工逃跑,我们就到一个当地农户家里躲起来。经证人魏某堂的指认,相片组中的4号男子就是雇请其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板,即被告人曾松然;相片组中的6号男子就是当天晚上躲藏所在地的屋主,即卢某荣。(五)、证人陈某球(砍工)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21时许,我们一共14人到山场砍伐林木,这个山场是怀集县马宁石场旁边的山场,雇请我们砍伐桉树的老板叫岗坪小胖,工钱是160元一吨,当时唐某明带我们到高铁的桥底下,岗坪小胖就在那里等着我们,之后就带我们到山场,到了山场后就开始谈工钱,谈妥后就开始砍伐桉树了,我们是用油锯砍伐的,砍伐下来的桉树木大约有16吨,大部分都制好材,全部都留在山场上,还没有拉走,当天晚上23时30分许,有人拿宵夜来给我们,吃完宵夜后工头就叫我们逃跑,我们听到后就跑到山场上躲藏,随后就在山场附近的一户人家的家里躲藏。经证人陈某球指认,相片组中的11号男子就是雇请其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板岗坪小胖,即被告人曾松然;相片组中的7号男子就是当晚躲藏所在地的屋主,即卢某荣。(六)、证人颜某芳(砍工)的证言:我和陈某长是同乡,2015年5月中旬一个晚上20时许,我也参与到山场砍伐桉树,这个山场是怀集县马宁镇的山场,要经过一条高铁桥底的,我们一共14人,分2个组砍伐桉树,我是在陈某长那一组砍伐桉树的,我只认识陈某长、老佘和工头老唐,我只知道雇请我们去砍伐桉树的老板是个胖子,当晚在入山场公路边有见过他,砍伐桉树工钱是每吨160元,我们砍伐了约有20吨林木,大部分已经制好材,全部留在山场,还没装车运走,23时30分许,有人拿宵夜给我们,吃完宵夜后老唐接到一个电话后叫我们躲避,我们就跑到山上躲藏,24时许,有一个人带我们去山下他家里躲藏。经证人颜某芳的指认,相片组中的4号男子是雇请其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板,即被告人曾松然。(七)、证人佘某华(砍工)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夜晚,我和工头唐某明14个工人到马宁镇一个山场砍伐桉树,这个山场是在马宁镇一个石场附近,从一条贵广铁路路下经过,山场附近有一个村庄,当晚是老板带我们进去山场的,老板到了砍木山场指定砍伐范围后叫我们开工就走了,晚上20时许,我们开始砍伐林木的,在山场上有20吨桉树木,工钱是160元一吨,是唐某明在山场上对我们说的,到了24时许,唐某明叫我们停工后就逃跑,后跑到附近村庄的一个当地人家躲藏。经证人佘某华指认,相片组中的7号男子是雇请其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板,即被告人曾松然。(八)、证人陈某金(砍工)的证言:2014年5月14日20时许,我的老乡兼工头唐某明说今晚有事干,我们一群工友乘着摩托车跟着唐某明到怀集县马宁镇公路边,这个山场是怀集县马宁镇的一个山场,经过一个高铁的桥底,我看到桥底下有一个人接我们,然后那个人带着我们一起到山场并指定范围之后跟我们口头约定工钱是160元一吨,说完就叫我们到山场砍伐桉树了,我们是用油锯和柴刀砍伐桉树的,砍伐了大约20吨,砍伐下来的桉树全部都在山场上,到了23时30分许,唐某明叫我们跑,我们就跑到山场里面躲着,第二天凌晨2时许,我们下山并躲藏在一个人的家里。经证人陈某金的指认,相片组中的11号男子就是雇请其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板,即被告人曾松然。(九)、证人佘某荣的证言:我是陈某长的妻子,2014年5月底,我和工头老唐、砍工老多等7个人去找过老板解决我丈夫被抓的事情,雇请我丈夫的老板叫岗坪小胖,当时岗坪小胖说正在找关系,半个月后我的丈夫就可以回来。经证人佘某荣的指认,相片组中的11号男子就是雇请陈某长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板岗坪小胖,即被告人曾松然。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松然供述到:2014年5月,我曾与怀集县曾村村委会三队的阿嘴合伙雇请砍工到山场偷砍桉树木,我负责找砍工和带路,阿嘴负责雇车和其他事务,这个山场附近有个采石场,要经过一条高铁路的桥底,再进去一公里左右就到一个村庄,再走500米左右就到达了砍伐桉树的山场。我只是跟唐某明谈雇请砍工的事情,我不知道请了多少人,我打电话和唐某明约定时间地点后,唐某明就带着砍工到约定的地点,我就带着他们到山场,并谈好砍伐两车及工钱是160元一吨,之后我就离开山场了。当时有人到山场抓人时,是我打电话给唐某明逃跑的。经被告人曾松然指认,相片组中的4号男子就是和其合伙盗伐林木的阿嘴,即曾某思。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认证、质证,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松然无视国家法律,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松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曾松然的辩解意见,综合分析如下:①被告人曾松然认为只雇请老唐一个人砍伐的问题。经查,证人唐某明、陈某长、魏某堂、陈某球、颜某芳、佘某华、陈某金均指证了被告人曾松然是雇请其到山场砍伐桉树的老板,并在案发当晚被告人曾松然有带其上山指定砍伐范围,而被告人曾松然亦供认其与他人合伙盗伐林木,负责找砍工和带路,并是在案发当晚有带着砍工到山场后离开,结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曾松然有雇请多名砍工盗伐桉树的事实,故被告人曾松然应对砍工的砍伐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②被告人曾松然认为砍伐的数量没有那么多的问题。经查,由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鉴定意见是专业部门依法作出的专业、客观鉴定,且公安机关依法已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人曾松然,被告人曾松然亦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现被告人曾松然当庭提出异议,但其又未能提出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据,故被告人曾松然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③被告人曾松然认为砍伐的桉树木没有运走,属于盗伐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松然雇请的砍工已经着手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并将桉树伐倒,并制材,已经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以及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无论是否达到占有的目的,都应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既遂。故被告人曾松然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曾松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松然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何健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志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