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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XX荣与陈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荣,陈邦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68号原告XX荣,农民。被告陈邦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荣诉被告陈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祝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