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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文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超,姜志华,杨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11号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姜雪冰,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岩,该单位风险部经理。被告王文超,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姜志华,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杨建萍,女,汉族,1964年1月7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超、姜志华、杨建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文超名下的二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王文超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永吉县房权证桦皮厂字第15-31**号的房屋产籍;2、查封被告王文超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永吉县房权证桦皮厂字第15-29**号的房屋产籍;3、查封担保人杨炳文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S0001097**号房屋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晓秋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杨静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