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进雄、黄政龙诉被告保亭县新政镇政府、保亭县公安局赔偿类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进雄,黄政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人民政府,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保亭新政高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进雄,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黎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政龙,男,1984年4月8日出生,黎族。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渡明,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羊波,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志伟,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保亭新政高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雷,经理。上诉人黄进雄、黄政龙诉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人民政府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吕丽霞审判员 汪永清审判员 黄俊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审核:吴佳敏撰稿:吕丽霞校对:黄晨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印制(共印2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