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春兰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刘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被执行人刘春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春兰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强(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