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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秦建国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建国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71号罪犯秦建国,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南台堡社区居委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建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9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建国自服刑以来,做到认罪服法,服从安排,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注重自己的思想本质改造;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分11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