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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熊枧林与李礼荣、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191-11号申请执行人:蒋彦,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142号4栋901房。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801286131。申请执行人:熊枧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11。被执行人:李礼荣,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5。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智闯,总经理。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礼荣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珠香法执字第3191-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礼荣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账户62×××18内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蒋彦、熊枧林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礼荣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账户62×××18内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超审判员 邓志欢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