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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宕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宕昌县八力乡,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系宕昌县八力乡人民政府职工。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玉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10月,被告马某某以买房为由向我借钱,出于对马某某驻村干部身份的信任,我找朋友马清才给马某某借款30000元,并由我做担保人。后马某某无法按时向马清才还款,无奈我向马清才偿还了剩余本息12000元,马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我亲笔出具了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张,其余2000元说过几天就还我。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催促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但其一直推诿不还。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0月,被告马某某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找朋友马清才给被告马某某借款30000元,并由原告作为担保人。后被告无法按时偿还马清才借款,原告便将剩余本息12000元向马清才偿还,由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10000元借条一张,借款期限2个月。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借款及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据1份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吕某某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2个月,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余借款2000元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玉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