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郭凤林与郭希军、郭希芳、郭希杰、郭希梅、郭希萍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林,郭希军,郭希芳,郭希杰,郭希梅,郭希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363号原告:郭凤林,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军,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芳,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杰,女,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梅,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萍,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林诉被告郭希军、郭希芳、郭希杰、郭希梅、郭希萍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