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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郭凤林与郭希军、郭希芳、郭希杰、郭希梅、郭希萍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林,郭希军,郭希芳,郭希杰,郭希梅,郭希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363号原告:郭凤林,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军,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芳,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杰,女,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梅,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希萍,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林诉被告郭希军、郭希芳、郭希杰、郭希梅、郭希萍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